我们已经准备好了,你呢?

2023我们与您携手共赢,为您的企业消防安全保驾护航!

当前位置:首页>消防资讯 > 行业资讯

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

时间:2017-11-17 阅读:1422次来源:本站

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
业务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
第一条  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管理系统(以下简称“业务管理系统”)规范、有序、高效运行,提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效能和透明度,依据《消防法》和《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》、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,结合消防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  本规定适用于业务管理系统及其软、硬件支撑平台的运行、维护和管理。
第三条  业务管理系统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、注册消防工程师相关行政审批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平台,互联网站域名为shhxf.119.gov.cn。
第四条  业务管理系统按照“统一管理、分工负责、共同维护”的原则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。
第五条  公安部消防局负责业务管理系统的统筹管理,包括统一规划、总体协调、系统评审、应用部署、业务培训、监督检查、信息公开等工作。
第六条  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是业务管理系统开发运行维护的承接单位,牵头负责业务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、需求管理、研发测试、运行维护、业务培训、升级优化、安全预案、在线服务和技术保障等工作,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、应急处置预案,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,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。
第七条  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地区业务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、配置管理、业务培训、运行维护和本地化应用开发等工作,以及角色管理、流程配置、权限分配等业务配置工作,同时指导和监督下级单位的系统建设、运行维护工作。
第八条  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《公安消防部队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》(公消办〔2011〕243号)等有关要求,配置相应软硬件设施,建立完善业务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机制,明确运行管理、业务应用等责任部门及职责权限,分别配备专业人员负责,细化分工,落实责任,确保业务管理系统正常运行。
第九条  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做好业务管理系统各功能模块的运行、管理和维护工作,依法、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:
(一)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政策及办事程序;(二) 监督检查信息;
(三) 行政处罚信息;
(四) 其他政务信息。
第十条  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“分级分类审核、集中发布”的原则发布信息,主页信息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核发布,各地信息由当地公安消防总队审核发布。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。
第十一条  各级业务管理系统访问权限设置与变更,须经本级公安消防部门领导审批。
第十二条  业务管理系统需暂停运行的,须经本级公安消防部门领导审批后,报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,并在本地区公安消防部门官方网站提前发布通告。
第十三条  各级公安消部门应定期研判业务管理系统网络安全,制定应急处置预案,及时排查解决异常情况,加强防病毒、防攻击、防入侵、防篡改技术等措施,确保业务管理系统安全运行。
第十四条  业务管理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、数据清理、漏洞检测、病毒防范、安全风险监测和软硬件系统维护等技术保障工作,确保业务管理系统稳定运行。
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业务管理系统运行管理、业务应用人员的管理教育,严格按照业务授权和工作流程履行职责,严禁运行管理、业务应用人员共用系统登录账户和密码,严禁非法、越权操作和擅自改动既定流程。
第十六条 严禁在业务管理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:
(一)对外提供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和技术资料,严禁泄露、传播与系统相关的敏感信息和数据;(二)制作、复制、传播非法信息;
(三)擅自对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、删除、修改、复制等;(四)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;(五)泄露、出卖公民、法人信息;
(六)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活动。
第十七条  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将业务管理系统应用纳入培训内容,列入岗位练兵和年度考核,奖优罚劣,落实奖惩,确保熟练应用、规范应用。
第十八条  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依托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升级、配套等开发,不得损害系统正常功能,并应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,与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协商实施。
第十九条  业务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开发、运行及维护管理等经费列入各级消防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。
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在线客服
联系方式

热线电话

181 2372 6119

工作时间

8:00 - 22:00

公司电话

400 6518 119

二维码
微信
线